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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可移式通用灯具、碎纸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的公告》(2013年第97号)

时间: 2023-09-24 来源:行业资讯

 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和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2013年,质检总局对可移式通用灯具、碎纸机2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,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(详见附件)。

  可移式通用灯具共抽查了北京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、广东、广西等7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120家公司制作的120批次产品,主要是根据GB7000.204-2008 《灯具 第2-4部分:特别的条件 可移式通用灯具》、GB 7000.1-2007 《灯具第1部分:一般要求与试验》、GB 17743-2007 《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》、GB17625.1-2003 《电磁兼容 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(设备每相输入电流≤16A)》等规定要求,对结构(走线槽、平稳性/夹紧力)、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(电源连接方式、外部接线截面积、软线固定架、内部接线截面积)、防触电保护、耐久性试验、耐热、耐火、电源端子骚扰电压、谐波电流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,结果有1家公司制作的1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。

  碎纸机共抽查了北京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广东等5个省、直辖市11家公司制作的20批次产品,主要是根据GB 4943.1-2011《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第1部分:通用要求》等规定要求,对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、意外复位、湿热处理后的抗电强度、一次电路的电气间隙和最小爬电距离、软线固紧装置和应力消除、稳定性、1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、3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、250N的恒定作用力试验、冲击试验、跌落试验、操作人员接触区的防护、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等13个项目进行了检验,结果有7家公司制作的10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。

  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上的问题,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质量技术监督部门,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,对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公司进行处理。